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
来源:www.nmglj.cn 发布时间:2023年08月16日
认真贯彻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、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规范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,有效维护职工相关权益,制定本制度。
1.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的公共财产,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受或减少职业病危害的辅助措施。需要以实物形式发放,不得用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。
2.根据工作性质、条件、劳动强度及相关技术标准,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。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、产品证书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,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注明防护性能、适用对象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。
4.从事各种工作的劳动者,应当按照主要工作类型发放劳动防护用品。从事其他工作类型的,部门可以申请借用所需的防护用品。
5.员工工种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办理手续,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(原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)。
6.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,不从事生产工作。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根据实际离开时间延长使用寿命或者停止使用防护用品。
7.对于生产中需要佩戴的安全帽、安全带、绝缘防护用品、防毒面具、防尘(毒)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,需要建立定期的质量检查和维护制度。使用前应注意检查,使用时应注意维护,使用后应注意维护。对于受外力影响较大的安全帽,发现磨损、缺陷的安全带和穿刺、损坏的安全鞋,不受使用寿命限制,应及时更换。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无效的防护用品。
8.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,应根据工作场所和岗位要求制定计划,采购物品需要符合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,需要具有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和标志,需要具有安全生产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。
9.在易燃、易爆、燃烧、静电场所工作的,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、酸碱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。
10.安全 环保部对员工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培训,开展应急演练,提高安全意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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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的公共财产,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受或减少职业病危害的辅助措施。需要以实物形式发放,不得用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。
2.根据工作性质、条件、劳动强度及相关技术标准,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。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、产品证书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,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注明防护性能、适用对象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。
4.从事各种工作的劳动者,应当按照主要工作类型发放劳动防护用品。从事其他工作类型的,部门可以申请借用所需的防护用品。
5.员工工种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办理手续,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(原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)。
6.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,不从事生产工作。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根据实际离开时间延长使用寿命或者停止使用防护用品。
7.对于生产中需要佩戴的安全帽、安全带、绝缘防护用品、防毒面具、防尘(毒)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,需要建立定期的质量检查和维护制度。使用前应注意检查,使用时应注意维护,使用后应注意维护。对于受外力影响较大的安全帽,发现磨损、缺陷的安全带和穿刺、损坏的安全鞋,不受使用寿命限制,应及时更换。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无效的防护用品。
8.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,应根据工作场所和岗位要求制定计划,采购物品需要符合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,需要具有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和标志,需要具有安全生产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。
9.在易燃、易爆、燃烧、静电场所工作的,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、酸碱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。
10.安全 环保部对员工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培训,开展应急演练,提高安全意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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